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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小民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2021-01-21|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原标题:赖小民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赖小民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88亿余元,贪污......

原标题:赖小民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赖小民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88亿余元,贪污人民币2513万余元,赖小民有配偶而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一审宣判,认定赖小民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88亿余元,贪污人民币2513万余元,赖小民有配偶而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赖小民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依法保护各方的诉讼权利,赖小民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赖小民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赖小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赖小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赖小民犯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应数罪并罚。虽然赖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张赛)

赖小民简历

赖小民,汉族,籍贯江西瑞金,196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党校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3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参加工作;长期从事货币政策、信贷管理和金融监管等工作。曾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8年4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个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0月,赖小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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